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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酌情处理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科场二·有司分考》:“即使果尔,亦宜另为酌处,不可遽及有司。”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赃私》:“债负须亲笔券押,应与归偿者,方准著原中等酌处清还。”
1.可是,法院接下去阐述说,这种自由酌处权并非毫无约束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