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谓居丧持杖周年。
⒈ 谓居丧持杖周年。参见“杖期”。
引《新唐书·礼乐志十》:“齐衰杖周。”宋 王谠 《唐语林·补遗四》:“準礼:父在为所生母,父为嫡子,夫为妻,皆杖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