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谓判人罪过,处罚其身。邮,通“尤”。
引《礼记·王制》:“邮罚丽於事。”郑玄 注:“邮,过也;丽,附也;过人、罚人当各附於其事。”孔颖达 疏:“邮,过也,谓断人罪过;罚谓责罚其身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