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诱奸。
引《明律·礼律一·条例》:“凡僧道军民人等,於各寺观神庙刁姦妇女……各杖一百。”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奸情总论》:“有目挑心与而共篤鸳盟,如此者谓之和姦;有计赚脣勾而毁贞丧节,如此者谓之刁姦。”
⒈ 以诈术奸淫他人。
引《福惠全书·卷一九·刑名部·奸情》:「有计赚唇勾而毁贞丧节,如此者谓之刁奸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