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清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。
⒈ 清 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。
引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编审·立局亲审》:“若别县民来此佃种,名曰寄庄,例不编丁,以彼县原有丁差也。止纳差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