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未入官籍的娼妓。
引明 谢肇淛 《五杂俎·人部四》:“唐 宋 皆以官伎佐酒,国初犹然。至 宣德 初始有禁,而縉绅家居者不论也。故虽絶迹公庭,而常充牣里閈。又有不隶於官,家居而卖姦者,谓之土妓,俗谓之私窠子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