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典押人身。
引《隋书·地理志下》:“父子别业,父贫,乃有质身於子。”清 李渔 《慎鸾交·雪愤》:“起先写的是借约,后面讨起债来,忽然换做质身文契,説小妇人曾当与他,竟要销去为妾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