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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将刚生下的女婴投入水中淹死。旧时重男轻女的陋俗。
引清 梅曾亮 《光泽县育婴堂记》:“闽中 溺女之俗,不知所自昉。”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十:“溺女之风, 西江 尤甚。 天津 沉封翁 世华,官是省巡检,所至有惠政,尤禁溺女。”鲁迅 《华盖集·并非闲话(二)》:“中国 有些地方还在‘溺女’,就因为豫料她们将来总是没出息的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