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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监督追回。
引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嘉靖 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百两,产絶者免监追。”《清史稿·世宗纪》:“戊寅,免功臣子孙 施世驊 等赃银五十餘万,以内库银拨补,其应得遣戍、监追、籍没及妻子入官等罪,咸赦除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