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规定期限。
引《宋史·食货志下八》:“凡货之可市及滞於民而不售者,平其价市之,愿以易官物者听。若欲市於官,则度其抵而贷之钱,责期使偿,半岁输息十一,及岁倍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