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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谓方伯讨伐有罪的诸侯。
引《公羊传·僖公四年》:“齐 人执 陈 袁涛涂 ……执者曷为或称侯?或称人?称侯而执者,伯讨也。称人而执者,非伯讨也。”何休 注:“言有罪方伯所宜讨。”徐彦 疏:“即下二十八年 晋侯 执 曹伯 畀 宋 人, 成 十五年 晋侯 执 曹伯 归之于京师之属是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