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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贷给。
引宋 司马光 《奏为乞不将米折青苗钱状》:“今将陈色白米,每斗细作见钱七十五文,若折计作小麦价钱支俵,每斗四十文,共折计得小麦一斗八升七合半。”宋 苏辙 《论蜀茶五害状》:“假令米石八百钱,即作一贯支俵,仍勒出息二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