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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摊派分配。
引唐 元稹 《论当州朝邑等三县代纳夏阳韩城两县率钱状》:“元和 十三年敕,缘 夏阳、韩城 两县残破,量减逃户率税,每年摊配 朝邑、澄城、郃阳 三县代纳。”唐 元稹 《阴山道》诗:“税户逋逃例摊配,官司折纳仍贪冒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