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犹舶物。
引《元史·食货志二》:“元 自 世祖 定 江 南,凡隣海诸郡国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,其货以十分取一,粗者十五分取一,以市舶官主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