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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背弃约言。
引晋 干宝 《搜神记》卷三:“﹝ 隗炤 ﹞临终书板,授其妻曰:‘……此人负吾金,即以此板往责之,勿负言也。’”唐 贾岛 《题李凝幽居》诗:“暂去还来此,幽期不负言。”明 冯梦龙 《情史·情报·袁乞妻》:“君先结誓,何负言!”
1.一百十七、自宋太祖开国以来,为开言路,即准许谏官风闻奏事,且可不负言责,尤其对于执政的宰相,是一种制衡作用,免其专擅夺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