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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解送审讯。
引明 谢肇淛 《五杂俎·事部二》:“两造未服,争讼求胜,自巡抚中丞,直指使者,藩臬之长,守巡二道,隔隣监司,纷然批行解审。”《清会典·刑部·刑律断狱》:“至缓决人犯,解审一次之后,情罪无可更定者,止令有司叙由,详报,停其解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