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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思念罪过。
引《三国志·蜀志·李严传》“乃废 平 为民,徙 梓橦郡” 南朝 宋 裴松之 注:“诸葛亮 又与 平 子 丰 教曰:‘若都护思负一意,君与 公琰 推心从事,否可復通,逝可復还也。’”《资治通鉴·魏明帝太和五年》引此文, 胡三省 注曰:“思负,谓思其罪负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