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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除官任职。
引宋 欧阳修 《故霸州文安县主簿苏君墓志铭》:“初, 修 为上其书,召试 紫微阁,辞不至,遂除试秘书省校书郎。”宋 韩淲 《涧泉日记》卷上:“熙宁 二年十一月,翰林学士权知 开封府 韩维 言:处士 孙侔 昨除试大理评事知 滁州 来安县,以疾不就,今闻疾殞,望除一职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