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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指定例的捐税。
引《清续文献通考·征榷十九》:“( 光绪 五年)又奏准 河南 清化镇 药材釐金,向由行户包交,谓之板釐。”《清实录经济资料辑要·赋税》:“此外有……板釐捐,活釐捐,所徵甚鉅,报解寥寥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