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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见“俸恤”。
⒈ 见“俸恤”。亦作“俸卹”。官吏既给俸,又别给恤亲之禄,称为“俸恤”。
引《魏书·甄琛传》:“请取武官中八品将军已下干用贞济者,以本官俸恤领里尉之任。”《陈书·宣帝纪》:“掖庭常供、王侯妃主诸有,俸卹,竝各量减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