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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处以死刑。
引《周礼·秋官·掌囚》:“及刑杀,告刑于王,奉而适朝士,加明梏,以适市而刑杀之。”唐 元稹 《叙诗寄乐天书》:“视一境如一室,刑杀其下,不啻僕畜,厚加剥夺,名为进奉,其实贡入之数百一焉。”宋 刘筠 《刑法叙略》:“掌囚掌守囚及刑杀。”
1.虽然如此的非刑杀人称的上是骇人听闻,只是仗杀到也都称不上冤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