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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迁改资格级别。
引《宋史·选举志三》:“诸判官局闕而合差,诸秤漏官五年而转资者,无不属於祕书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仁宗皇祐二年》:“文武职官及分司、致仕者,并特与转资;内臣入仕及十年,亦与迁改,不为永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