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赠送财物。
引《左传·昭公五年》:“入有郊劳,出有赠贿。”杜预 注:“去则赠之以货贿。”唐 柳宗元 《晋问》:“犒劳赠贿,率礼无失。”清 全祖望 《陈卜年志》:“时大理方知 漳浦,招之厚赠贿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