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古称酒席上的主人。
引《礼记·少仪》:“凡饮酒,为献主者,执烛抱燋,客作而辞,然后以授人。”孔颖达 疏:“献主,主人也。谓为饮酒主人法也。凡饮酒,主人自献宾;若尊卑不敌,则使宰夫为主人以献宾,故为献主也。”《礼记·燕义》:“设宾主,饮酒之礼也。使宰夫为献主,臣莫敢与君亢礼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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