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婢女;小妾。
引《国语·郑语》:“府之童妾,未既齓而遭之,既笄而孕。”《史记·周本纪》:“褒 人有罪,请入童妾所弃女子者於王以赎罪。”明 方孝孺 《借竹轩记》:“第宅,传舍也;童妾,赘疣也;轩冕,倘来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