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对酒类征收的厘金。
⒈ 对酒类征收的厘金。参见“厘金”。
引《清会典事例·户部·直省厘局》:“光绪 十一年奏准, 陕西省 岐山、郿县、蒲城、韩城 四卡, 岐山 专收酒釐, 郿县 於酒釐外,兼收百货土釐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