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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在闹市处死。指弃市,古代死刑之一。
引《初学记》卷二十引《淮南子》:“拘囹圄者,以日为脩,当市死者,以日为短。”按,今本《淮南子·说山训》作“死市”。 《释名·释丧制》:“市死曰弃市。市,众所聚,言与众人共弃之也。”南朝 宋 鲍照 《咏史》诗:“百金不市死,明经有高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