弘扬国学 · 传承文化 | 传承国学经典 弘扬传统文化
⒈ 特定之严刑。
⒉ 犹兴讼,挑起诉讼。
引《汉书·王尊传》:“律无妻母之法,圣人所不忍书,此经所谓造狱者也。”颜师古 注:“非常刑名,造杀戮之法。”
引宋 陆游 《跋义松》:“然草木无知,造物无心,太平无象,其所感犹如此,则是邑之民,其有以不友不敬至庭造狱者乎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