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⒈ 宽缓平允。
引《史记·酷吏列传》:“所治即上意所欲罪,予监史深祸者;即上意所欲释,与监史轻平者。”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晋 氏平 吴,九州寧一,乃命 贾充,大明刑宪。内以平章百姓,外以和协万邦,实曰轻平,称为简易。”